最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例-附南京鼓楼法院判决书

本案属于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成功案例更多房产案件的诉讼技巧、应诉策略、司法政策、最新判决文书等,可登陆江苏精英律师网查看庄荣华律师发布的最新文章。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鼓民一初字第2909号原告陈某,女,1954年生,汉族,南京工艺厂退休职工,住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54年生,汉族,南京石矿退休职工,住本市鼓楼区。被告曹某,男,1978年生,汉族,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凤台南路。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王某,被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夫妻双方购置了位于鼓楼区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2009年初被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私下协商,利用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套取现金,双方进行虚假买卖,同时曹某也承诺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约20000元。2009年4月21日,被告王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卖给被告曹某,并于同年4月23日办理了过户手续。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曹某将房屋抵押权涤除后,将房屋恢复原状返还给出卖人,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被告王某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被告曹某辩称,两被告的所有交易都是按照正常程序,没有伪造舞弊之处,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王某一人名下,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于1982年3月8日结婚。本案讼争房屋凤凰西街系王某于2008年6月29日向案外人购买取得使用权,同年9月26日向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改房购买手续,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由于王某向曹某借款,为偿还借款,二被告商议将诉争房屋过户至曹某名下,曹某用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并使用该笔贷款,王某所借欠款予以抵消。2009年4月21日,王某在未告知陈某的情况下与曹某签订买卖合同,将诉争房产出卖给曹某,房屋售价500000元。2009年5月,曹某以讼争房屋作为抵押向交通银行南京雨花支行贷款300000元,2009年6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3日该笔贷款划至王某的帐户。2009年6月4日,王某将存有300000元贷款的存折交于曹某,曹某出具借条。同日,曹某给付王某15000元人民币,但对于该款项性质双方有争议。王某称15000元系将讼争房屋借给曹某抵押贷款300000元使用的好处费;曹某称15000元系王某向其所借的借款。同年6月24日期间,曹某分十二次将300000元现金取走并占有使用,此后由曹某按月归还贷款。审理中,两被告均认可除300000元贷款外,其余200000元房款曹某未实际支付,讼争房屋过户至被告曹某名下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曹某实际支付。2009年6月26日,被告王某与被告曹某达成书面协议,内容主要涉及讼争房屋系王某提供给曹某抵押贷款所用以及相关的费用承担问题。讼争房屋现仍由原告陈某、被告王某及二人之女实际居住使用。为证明二被告未将房屋买卖情况告知原告,以及恶意串通骗取贷款供被告曹某使用,是虚假的买卖,原告提供录音资料、视频资料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录音及视频资料显示被告曹某明知“如果现房贷款的话,必须要被告的妻子即原告本人签字,但由于房子登记在被告王某一人名下,不用原告签字,房产局可以直接过户承认交易”。证人陈述了二被告采用隐瞒原告陈某将讼争房屋进行虚假买卖的手段套取银行贷款提供曹某使用的情况。对于上述证据被告王某不持异议,但认为录音时未通知其本人,且存在诱导的情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陈某与王某的结婚证、户籍登记资料、《房屋买卖合同》、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南京市直管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录音资料、视频资料、《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王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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