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简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不足进行的补充和完善

简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不足进行的补充和完善[摘要]《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它对《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法规的不足,对弥补我国现行法律在劳动合同方面存在的空白、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正式建立,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本文就《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补充和完善简要论述。[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918(2015)08-0091-02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8-042[本刊网址]http://---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劳动法》的实质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主要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职工录用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法律规定、规范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办法、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报酬制度、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的规范、未成年劳动者与女职工的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法定解决程序、对劳动法的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和违反劳动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劳动合同法》的实质是规范劳动关系。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七年。它的颁布实施,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健全现在我国市场经济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构建与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劳动法》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重大改进和突破,有如下具体体现:一、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适用对象及范围《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关于适用范围在第二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法》关于适用范围在第二条比《劳动法》明显扩大,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都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这就使得劳动合同法覆盖了所有应受保护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用人单位加以调整和规范。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这在法律上起到防止现实---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中一些企业在建立规章制度时,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做到有法可依。二、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基本义务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的协议。它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和保护双方权益的法律形式,又是法律凭证。《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没有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义务是在用人单位一方还是在劳动者一方,还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方。对于已经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在什么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中没有明确具体规定。这给许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容易造成很大的随意性,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机可乘。《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法”,这在法律上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法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同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第十条同时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条款在法律上十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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