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

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篇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理解与适用龙源期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理解与适用罗西贝贝:《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27期摘要最高法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学术界对该条解释的适用范围、解释对象、立法意旨以及最高法是否越权等问题的看法出现巨大分歧。本文通过分析学术争论的焦点,将此番争论的核心问题归结于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判断。文章分析得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不仅仅局限适用于买卖合同,其规定是最高法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肯定。关键词买卖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9-068-02一、司法解释第3条问题之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7号),于20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于20XX年5月10日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此项解释文件(以下称解释)的公布和施行,无疑将对民事裁判实务乃至民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为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所特别关注。《解释》第一部分针对合同的成立及效力进行规定,其中第3条为“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在《解释》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未能准确阐发第3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的解释对象、适用范围、规范意旨及与其他法律规则之间的界分,导致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解读,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适用范围《解释》是最高法院针对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所做出的解释,那么是否就说明《解释》的内容只能适用于买卖合同呢?若不仅仅适用于买卖合同,那么是不是可以将其推广到一般性条款来适用呢?(二)解释对象《解释》第3条显然是针对合同效力的解释,《合同法》中涉及合同效力的条款分布在总则和分则中。其中,《合同法》第51条以总则的角度规定:“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一个针对所有的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合同法》第132条作为分则中买卖合同一章对于合同效力做篇二:合同法第35条解析《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解析】本条是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如何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非要式的合同,一般以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要式合同,以要式达成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前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以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当事人以要约与承诺达成合同后又协商签订合同书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已于承诺生效时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订立的地点,不适用本条的规定。本条规定,也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约定签订确认书的情况。此外,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都是旨在解决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如何认定合同签订地的两个特殊问题。一是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问题;二是合同未约定签订地,签字与盖章地点不同,何处为合同签订地。本条规定有效地统一了裁判尺度,规范了司法活动。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然而,世界上的事物往往是错综复杂的,仅凭本条法律还不能解决所有相关问题,需要从审判实践的角度,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完善。实务中,合同签订地条款通常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地点订立的,实际签约地与合同签订地条款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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