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的选择

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选择《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这两条的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理顺了劳动合同、用工和劳动关系建立三者之间的关系。即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是“用工”,只要用人单位在用工,劳动者在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建立了。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则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简言之,用工则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则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用工、劳动关系建立三者关系理顺后,也导致了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建立的分离。劳动合同可以在用工之前签订,也可以在用工之后签订。而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则有相应的要求。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必须注意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的要求。一、用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签订在前,用工在后的情形,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为用工之日,即劳动合同签订早于劳动关系建立。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至用工之日这段时间,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原因是双方的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只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如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用工之前,“劳动者”生病的,用人单位不需要给“劳动者”医疗期,也不需要给病假工资。再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用工之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有违约责任的,只需承担违约责任即可。简言之,劳动合同签订之后至用工之日这段时间,适用的民事法律领域的合同法的规则,不适用劳动法。二、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法律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宽限期。但是这一个月也是法律规定的底线,即用人单位用工的,最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倘若在一个月宽限期内,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终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书面通知义务和暗含的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三、用工之日起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可能用工超过一个月还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对于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这一规定可知,子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的,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终止用工,但需要支付成本,即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还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同时,作为用人单仍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及暗含的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四、用工之日满一年签订劳动合同《动合同法》第十四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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