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姚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光曼南昌大学法律系,陶群南昌市政工程开发总公司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和福利分房制度的终结,直接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但是,在房地产市场繁荣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即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大量存在违约、欺诈的现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因此,在购买房屋时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成为消费者决策时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在我国目前有关房地产管理尚不规范、对购房者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有关法律的适用效果,就特别的令人关注。尤其是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是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对于该项法律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双倍赔偿,赞同说与反对说各执一词。笔者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适用《消法》是将我国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由一般民法保护上升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即予以特别保护,它既是消费者保护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1、房地产消费者权益是我国消费者权益的新热点,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应当将其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历史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发达程度,决定了其消费者保护的主要目标和热点。我国目前正处于开始进入住房消费高速发展的时期,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现代民法理论中,当不动产的生存利益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房地产消费者享有的不动产生存利益应当首先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优先保护原则与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无论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规律和法律保护公司根本利益的要求出发,还是从消费者保护运动目标本身所具有的发展性规律出发,都有必要将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范畴。2、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后,房地产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消费关系的市场属性明朗化,以往政府通过公房管理对居民房地产利益的行政保护趋于衰减,取而代之的是房地产经营者昂首阔步进入房地产市场。在现有社会条件下,普通居民作为房地产消费者难与这些强有力的经营者相抗衡,这种力量对比对消费者显然不利。对公民个人消费权益的优先保护体现了现代民法社会本位的发展趋势,是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引发对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予以特殊保护的客观要求,法律维护公平的宗旨要求在保护的取向上应对消费者有所倾斜。3、将《消法》适用于房地产消费,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国房地产业目前的困境是一级市场与二、三级市场脱节,即生产领域与消费流通领域脱节,表现在一方面是商品房大量建造,另一方面是商品房销售不畅大量积压。这种形势使房地产业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目标难以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努力受阻,造成整个房地产业和消费市场疲软。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症结,除了国家对住宅建设的优惠被房地产投机利益抵消外,另一个原因是部分商品房质量低劣、售后服务差、物业管理水平低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突出,打击了消费者对房地产消费的信心。因此,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的问题不解决,房地产市场就难以摆脱卖楼难的困境,房地产业也就不能健康发展。《消法》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既是大势所趋势、人心所向,也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此,应是没有疑义的。但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尚无一例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的终审判决出现,其主要原因有二个方面:1、认为《消法》第四十九条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商品房买卖。如前所述,理论界对此问题的争论目前尚无定论,最高法院也未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使法院的审判工作缺乏相应的根据。2、审判实践中,对售房者的欺诈行为与违约行为难以界定。由于商品房购房合同中,对房屋面积、质量甚至办证手续等方面均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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