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代位权

合同法代位权篇一:合同法之代位权学号:2220XX3020XX051姓名:向昌蒲一、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一种资格。其具体内容为,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怠于行使,致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第一、从设立代位权的目的来看,它旨在促使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担保债的履行,以保障债权的实现。第二、从代位权的渊源来看,它是由法律直接赋予债权的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即保全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这种权能。第三、从代位权的内容来看,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旨在保全债权的一种实体权利,而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和诉权。二、代位权的几种学说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权属性质,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代表性的学说有:(1)虚置权利说。此说认为代位权只是一种虚置的权利,不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2)管理权说。此说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是一种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3)变动权说。此说认为代位权属于与支配权、请求权相并列的变动权之一种,称为“可能权”(另外两种可能权为形成权和抗辩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他人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此类权利还有:代理权、法人代表人之事物执行权等。(4)债权权能扩张说。认为代位权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但该权能不同于请求权,称为“保全权能”。其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是,它以保全债权为目的(指维持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而且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行使。三、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可成立: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四、代位权的性质(一)代位权属于请求权(二)代位权的其他法律属性1.代位权是法定权利代位权是因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关系的存在,而由法律赋予债权人的特定的用以保护其债权实现的权利,是债的保全制度之一,从合同生效之时债权人享有,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2.代位权既为诉讼法上的权利,又为实体法上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设立的宗旨,系为保全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该规定表明债权人一旦启动代位权诉讼,就在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可越过债务人直接将次债务人作为债权人的债务人,成为次债务人的清偿行为的直接受益者。3.代位权从属于债权,是债权权利的自然延伸根据合同之债一般原则的要求,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其全部财产成立一般担保,保证合同的履行。《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代位权是法律赋予的债权人的固有权利,而非代理权依《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诉讼主体看,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也称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不是以他人名义行使权利。从诉讼后果看,代位权成立的直接后果是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而不是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因此,代位权与民法上的代理不同,不适用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五、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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