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定指引序言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定指引序言: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事实认定通常较为复杂,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往往需要借助工程鉴定查明与工程造价、质量和工期等有关的问题。工程鉴定的积极和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实践中其暴露的各种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如何提高鉴定工作效率和质量,成为法官、仲裁员、鉴定人、律师及当事人面临的共同课题。中国建设工程法律沙龙和《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编委会组织了第二工作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鉴定问题做了前期研究,并于2015年11月29日形成了《当前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初探》(《初探》)。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定指引》由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五工作组成员在《初探》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对建设工程鉴定进行了系统性地梳理,期望引导规范鉴定程序、提高鉴定与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第五、第二工作组成员慷慨无私地为这项有意义的工作奉献了时间和精力,我们对两工作组成员的调研工作表示最衷心的感谢。第五工作组成员如下(按照姓氏拼音顺序):曹文衔北京市天同(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常宏磊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顾问丁建勇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秘书一处处长董连和深圳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樊奇娟深圳仲裁委员会科长高印立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顾问李明友淮南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陆春玮上海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罗有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审判员亓培冰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顾问孙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汤雷北京市天同(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峰北京市天同(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先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海峰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总经理、法务部主任姚瑶深圳仲裁委员会秘书岳建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周利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正文:目的:引导规范鉴定程序、提高鉴定与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主要内容:一、鉴定程序的启动二、委托鉴定前的相关事项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选定四、鉴定费用五、鉴定阶段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员与裁判者的协作六、鉴定意见及其质证与采用七、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第一部分:鉴定程序的启动1.(鉴定申请的提出)在确定哪一方当事人应当申请鉴定时,裁判者应主要考虑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上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申请鉴定。2.(对鉴定申请人的释明)当事人应当申请鉴定而没有提出申请时,建议裁判者行使释明权。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未申请鉴定,或者虽申请鉴定但未缴纳有关费用、在裁判者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鉴定必需资料、未配合现场勘验,或者未提供其他必要协助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的,裁判者可依据现有证据及法律规定径行裁判。当事人经释明提出鉴定申请的,建议裁判者向申请人进一步提示: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仍存在不被采信或者不被完全采信的风险。3.(依职权委托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但是裁判者认为待证事实属于专门性技术问题,且属于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所需要的证据的,可依职权委托鉴定。4.(鉴定申请的提出时限)鉴于建设工程案件的复杂性,建议裁判者综合考量涉案工程性质、范围、标的额大小、承包方式以及可能影响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其他因素,对申请鉴定的时间予以灵活处理。理想的处理方式是:在争议焦点确定和举证责任明确分配以后再设定鉴定申请的时限,尽量避免在待证事实还未确定的情况下起算鉴定申请时限,损害当事人的申请鉴定权利,也影响对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5.(诉讼二审中鉴定申请的处理)当事人在诉讼二审程序中申请鉴定的,建议裁判者根据一审中当事人是否正确行使诉权以及一审未能提出鉴定申请是否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如一审中当事人提出过鉴定申请但被不当驳回,则可以将案件发回一审重审;如一审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经释明后未申请、或者虽申请鉴定但无正当理由未及时预缴鉴定费用、未提供其他必要协助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的,则可视为其在一审中已经放弃鉴定申请,不应再次启动鉴定程序;案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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