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遭遇现实之惑律师整理版

新《劳动合同法》遭遇现实之惑《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颁布起就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自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还没有哪一部法律像《劳动法合同法》一样在全社会引起如此广泛的讨论。下面让我们具体分析一下:第一,劳资关系,用中国的法律术语解释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劳资关系产生的劳资矛盾、劳资纠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达到双方之间的相对平衡,相对稳定就需要《劳动法》来维护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走过12个年头,《劳动法》没有像其他法律一样被不断地修订,比如民法、刑法、公司法等等。《劳动法》历经10多年,一次都没有进行过修订,是《劳动法》完美无缺吗?显然不是。因为其太重要了,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太敏感,所以,这部法律金身不变,依然故我。实践证明《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相当软弱,为了解决劳资矛盾,避其锋芒,适时颁布实施《劳动合同法》也就势在必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长期博弈,在保护弱势群体的舆论感召下,劳动者胜出。第二,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而在最高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于“人民”二字表述的阶级属性,因此在立法阶段,劳动者又是处于强势地位。所以通过颁布实施《劳动合同法》符合了劳动者的利益。在中国,一部法律的颁布,往往要通过人大会议上的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从某种角度说,一部法律的产生也就是程序的合法化而已。程序的合法化标志着追求公平的过程。但是程序的公平,就一定是理性的,或是合乎逻辑的吗?具有投票表决权的人民代表是否对中国的现实状况、经济发展走向、社会矛盾的根源等等问题进行了理性的思考,做出合乎逻辑的抉择,不得而知。笔者认为,很多人都是一种情绪的表露,感性大于理性。第三,大锅饭、铁饭碗的情结。《劳动合同法》中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有了倾向于劳动者的规定。而用人单位和一些经济学界、法律学界的人士则认为这是侵犯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是回归“大锅饭”时代,是历史的倒退。这就成为矛盾的焦点之一。实际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不能解除,但是解除的程序已经使人望而生畏。下岗工人引发的矛盾,失业工人引发的矛盾,在职劳动者工作不稳定引发的矛盾等等,非常激烈。根源就是工人没有持久稳定的工作,那么,让他们劳动、生活得到保障,不是天大的好事吗!我们曾经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曾经实行人民公社,吃公共食堂;曾经还有工人阶级领导一切:曾经还有“五年进入共产主义”的高调。那是何等的辉煌。这一切回想起来,我们难道不应该反思那段历史吗?改革开放以后我们逐渐意识到“非公经济”对社会的贡献是多么的巨大。不再忽视资本家(包括中小企业主)创造性的劳动。他们给社会经济增添了活力。一位企业家说:“操之过急,是好心办了错事”。我们不能犯主观主义的错误,特别是在原材料涨价,人民币升值、生产环保成本增加、税收过高的情况下,再增加巨大的劳动力成本就是错误。第四,我们经常会发现,从保护弱者的立场制定的法律最终往往是损害弱者的利益。关于这一点,在经济学的教科书中有不少例证,比如最低工资往往损害低技能工人利益,有可能增加失业。再比如,在二战之后曾经有一段时间纽约市政府对房租实行最高限价,结果纽约市可供出租的住房供给大幅减少,实际房租反而上涨,穷人反倒租不到自己能够支付得起的房子。因此,有时从良好的愿望出发,未必得到良好的结果。劳资双方是矛盾的两个方面,既有矛盾,还要互相依存,只有这样才可以导致社会经济协调稳定的发展。如果我们不注意保护、激励市场经济中的经营者(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主,那么将会导致大批企业倒闭。如果企业的利益普遍受损,那么,劳动者的利益也必然受损。这个责任谁都承担不起。在今年两会开幕前,有两条消息引起了舆论的关注。一是全国政协委员、女富豪张茵建议取消《劳动合同法》里“签订无限期合同”的规定;二是全国政协委员、香港达成集团主席马介璋呼吁《劳动合同法》应该缓行两三年。他们的建议一经传播,立刻遭到一连串、自上而下、规模巨大的回击。这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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