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和“工程价款结算”的最新法律规定解读

关于“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和“工程价款结算”的最新法律规定解读关于“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和“工程价款结算”的最新法律规定解读xx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前一个法律文件在我国法律渊源中属于“司法解释”,后一个法律文件属于“部委规章”,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两个法律文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和工程价款的结算规定了操作性很强的规定,其施行必将对我国建筑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值得认真研究解读。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解读。xx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xx]14号,以下称《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发生的而现有的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的纠纷的处理进行了解释性规定,按照我国的法律渊源,该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各级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予以适用。以下对该《解释》进行解读。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解释》将以下四种情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反分包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解释》规定分以下两种情况(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a.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b.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c.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解释》规定,对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为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4.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等级,此种情况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有效合同。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5.对于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垫资情况,《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及垫资利息有约定的,只要约定的利息标准不高于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6.关于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解释》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保合同属有效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7.《解释》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8.《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的价款如何结算作出了规定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9.《解释》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承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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