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珍诉被告梁某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某珍诉被告梁某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5690-1-1.html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北民初字第576号原告曹某珍,女。委托代理人徐某,男,系原告曹某珍的儿子。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珍,女。原告曹某珍诉被告梁某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昭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琼芬、甘雯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兵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李春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珍经本院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经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邻居关系。2002年,原告丈夫徐某源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准许原告与丈夫徐某源离婚,座落于北流市北流镇*路*里*号的房屋归曹某珍所有。2003年8月26日,被告以“徐某源可能被司法机关处理,夫妻财产,这间屋要被没收掉,加我梁某珍的名字的话,日后,可以给徐某留一份财产”为由,要求原告在一份《加名申请书》上签名和捺印,并办理了上述*路*里*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把讼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由曹某珍变更为“曹某珍,梁某珍”。2003年12月30日,被告继续用同样的理由与原告签订了名为《赠与书》的赠与合同,办理了名为“曹某珍,梁某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长期霸占该房屋及占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另外,被告还以同样的理由,占有原告的12.53万元现金,至今拒不归还。原告和儿子徐某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和现金,但被告一再以各种理由抵赖,拒不返还。原告认为,被告虚构事实,使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赠与合同,又在《加名申请书》签名,原告的行为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也在精神上造成伤害。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2月30日签订的“……将该宗地的一半面积50.26的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赠与给梁某珍使用”的《赠与书》的赠与合同无效;2、依法确认原告于2003年8月27日签名的“永丰路2087号*路*里*号房屋……现要求加上梁某珍的名字,以便日后管理”的《加名申请书》民事行为无效;3、被告返还其侵占原告的座落于*路*里*号的房屋;4、本案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原告为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北流镇字第12938号《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告的房屋已经因被告的欺骗过户为“曹某珍梁某珍”的事实;3、2003年8月26日的《加名申请书》,证明2003年8月26日,被告以原告的前夫徐某源被公检法调查经济问题,有可能要没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欺骗原告在《加名申请书》上签名捺手印的事实;4、2003年12月30日的《赠与书》,证明2003年8月26日,被告以同样的理由,即原告的前夫徐某源被公检法调查经济问题,有可能要没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欺骗原告在《赠与书》上签名捺手印的事实;5、录音书面整理资料(内包含6次通话的录音,附光碟),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返还房产和欠款的过程及被告欺骗原告:“不知道那个癫佬(徐某源)以后挨不挨司法机关查数,如果挨查数的,他们就讲是‘夫妻财产’,以后这间屋被没收掉,什么都没有了,办一份加我梁某珍的名字的话,日后,她儿子还有一份在,我绝对不是会要她的,我得讲这种话吗?你问街上的所有人,我跟黄尢芬都得讲这句话,我说我不会要她的。我就办我就说我不是会要你的。”(录音资料23页)过户房产的真实原因的事实;6、(2012)玉中民一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还以同样的理由,欺骗原告12.53万元现金,拒不返还,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证实的事实;7、广东中证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的穗司鉴字20120901300014号《鉴定意见书》,证明录音真实,没有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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