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出租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出租合同的效力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是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合同是有效力的,只是不发生物权处分的效力。出租合同是一种债权合同,需要出租人有处分权。那么,无权处分出租合同的效力是如何的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无权处分出租合同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对无权处分问题作出了法律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应如何理解该条规定,学者们却见仁见智,各执一词。无权处分是民事法律体系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与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无权代理制度,无权行为的独立性等理论密切相连。对无权处分的正确理解,涉及到上述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和民法体系的整合,因此意义重大。而无权处分的理论又博大精深,笔者才疏学浅,仅采撷其中的一朵浪花,就租赁合同中的无权处分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学界前辈和同仁。要正确理解无权处分问题,首先应界清何谓处分。“处分”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所谓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的行为,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使物体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我国《合同法》对租赁合同中的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都作出了规定,如《合同法》第223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此乃事实上的处分。而224条则是法律上的处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然而,问题在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是否必须是所有权人呢?学界通说对此持肯定的态度。但仔细看看法律的规定,则会发现这一几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观点正面临着无法回避的质疑,如《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按照该条规定,承租人进行转租时,对租赁物并没有所有权,却进行了法律上的处分。也许有人会认为承租人转租是得到了出租人的同意和授权,所以为有权处分。在此,我们要分析一下同意的性质。同意是权利人对他人将要作出的行为的事先承认,是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只具有补助行为的性质,并不能使同意权人参与到将要订立的合同中来,这一点与代理中的授权截然不同。由此可见,转租合同仍然只是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承租人对其没有所有权的租赁物作出了法律上的处分。正如1982年台湾上字第4690号判决所说:“查出租人固负有使承租人就租赁物为使用收益之义务,惟此项义务之履行,并不以转移租赁物之所有权为必要,故出租人对其租赁物是否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概非租赁之成立要件。”然而,《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却又这样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从而否定了承租人的法律处分权。法律如此规定,无非是为了防止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转租渔利,搅乱市场价格;也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笔者却持不同的见解。首先,我们考察一下行为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什么。我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可见,租赁合同转移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收益,甚至主要为了收益,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取得租赁物后,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人不得进行不当干涉。那么承租人进行转租,就是取得收益的一种方法,也是他在租赁合同的目的范围内应有的权利,为何要加以否定呢?也许有的学者认为:“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了损害,则不利于对出租人的利益保护。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承租人和第三人之间分别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当第三人对标的物造成损害时,由第三人向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再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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