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已签但期限内未搬迁遭强拆拆迁律师为当事人多

补偿协议已签但期限内未搬迁遭强拆拆迁律师为当事人多争取到两倍补偿【基本案情】宁女士是江西省A市A区城郊人。2014年,A市为了建设国际粮农食品物流中心对该市A区城郊XX村实施了土地征收。2014年3月15日,A市国土资源局作出《A市国土资源局关于A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国际粮农食品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并于当日公告,具体为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内容。2014年3月25日,XX勘测单位对拟征地所涉被征地村民情况进行了现状调查,并与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共同确认。2014年4月13日,A市国土资源局彳報征地所涉相关材料组卷上报。2014年5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A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第九次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2014年5月9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政府的批件作出《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A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第九次农用t瞬专用与土地征收的批复》。2014年5月13H,A市人民政府作出了《A市人民政府关于A区XX村的土地征收公告》并于当日公告。2014年5月26日,A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XX村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并于当日公告。宁女士家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宁女士于2014年7月6日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后一直到规定搬迁的最后期限也未自行搬离。2014年8月3日,A区人民政府组织所谓的〃联合执法大队"强拆了宁女士的房屋。宁女士对此十分不满,通过朋友帮忙,联系到了北京凯诺律所主任贾启华,在与贾主任沟通后决定委托凯诺律所为其维权,后经凯诺律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指派和雪莲、席中玉律师承办此案,为宁女士强势维权。【办案掠影】此案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且当事人宁女士已经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从形式上看双方是〃你情我愿",但是,宁女士既然已经签了协议可为什么却不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两位律师甚感蹊跷。在与宁女士深入交谈之后,其才道岀其中的隐情。征地初始,宁女士坚决得表示不会签署协议,有一天,儿子回家对她说,单位领导找他谈家里拆迁的事情了,给他放了几天假,让他回家劝劝家人不要和政府闹事。原来,宁女士的儿子在该市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属合同制员工。宁女士架不住儿子的劝,在协议上签字了,但是心里始终是不愿意的,所以才没有自行贬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之后,两位律师实地走访了A市相关部门,对此次征地进行调查,并启动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向A市国土资源局、A市人民政府、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相关资料。在分析申请到的资料时,两位律师发现了A市国土资源局、A市人民政府多处违法事实。两位律师将相关部门的违法事实进行了整理,做足了准备工作,再次亲赴A市,这次两位律师是〃有备而来",直接去A市国土资源局约见了相关负责人,要求对方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予以说明,并对两位律师提出的疑问进行回答。第一次约见,刚开始谈话之时,相关负责人并没有把两位律师放在冃艮里,态度傲慢,但是,随着谈话的深入,两位律师——列明国土资源局的违法行为后,对方开始坐立不安,只好对两位律师说,今天还要开会下次在谈,借故离开。第二次约见,负责人委托了该单位一位工作人员接待两位律师及宁女±,听取了当事人宁女士的诉求,表示会向领导汇报,尽快给宁女士答复。之后,两位律师回到了北京。过了半个月,宁女士打电话给两位律师,说国土局联系她了,让3月21日去该局一趟商谈补偿的事情。两位律师又赶赴A市。最终,在两位律师的维权下,宁女士的补偿款提高了2倍。两位律师维权成功!【律师说法】各位读者读完此文,走会觉得此拆迁案件竟然如此简单的维权成功了!其实不然。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我们对案情了解最为清楚,分析最为透彻。本案中,A市国土资源局、A市人民政府都存在违法行为,所以,在维权策略上我们做了调整,先拿A市的国土资源局来”开刀””其违法行为明显:第一、在拟征收土地的阶段没有进行听证程序第二制定安置补偿方案的时候也未进行听证,侵害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第三、其组织的〃联合执法大队〃强拆宁女士的房屋行为严重违法,即使宁女士已经签署协议;等等。A市国土资源局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当然"心知肚明",故,在凯诺拆迁律师介入之后,知道律师不是轻易可以糊弄的,才快速地处理了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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