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篇一:最高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首页本院新闻机构设置大法官历史沿革对外交流法律法规裁判文书典型案例视频在线工作报告信息反馈相关链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总类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其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司法行政文件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996年9月23日法律法规查询:Copyright20XX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版权所有篇二: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川高法〔1995〕2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XX年12月16日法释〔20XX〕18号),调整为“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篇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川高法〔1995〕2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复[1996]2号1996年3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于1990年11月12日下发以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就如何执行该解答第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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