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担保合同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呢?下面,yjbys我为大家具体解答!一般个人借款合同的编写都有其固定的形式可以探讨,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同的方式可以处理,详细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留意事项须要详细的去了解。下面,yjbys我就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详细问题进行简要的讲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国《担保法》所称担保专指特殊担保,不包括一般担保。担保法确立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而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担保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留置和定金这两种担保方式不适用于借款合同。《担保法》明确规定,保证、抵押、质押均必需实行书面形式。考虑到经济生活的困难性和多样性《,担保法》在第93条又作了说明性规定;: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因此,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采纳由出借方、借款方、担保方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在借款合同中设立担保条款、并由担保方在合同中签字的方式,也可以采纳由贷款方与担保方签订担保合同的方式。原委采纳何种方式,由担保人和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一、担保法律关系探讨担保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确定诉讼主体,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担保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一)主体---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接受担保的一方和供应担保的一方。1.接受担保的一方在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中,接受担保的一方是贷款人,一般是案件中的原告。2.供应担保的一方在担保借款合同的纠纷中,供应担保一方,在保证担保中,只能是第三人,在抵押和质押担保中,既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他们一般是诉讼中的被告。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是有资格限制的,对此《,担保法》分别作了明确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保证人。《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实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依据《担保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主运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2)抵押人。抵押人必需是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的全部权人、处分权人或全部权人授权的人;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的全部权人或处分权人不能作为抵押人。依据《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的规定,抵押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运用权可以设立抵押。这里,承包人既不是土地的全部权人,也不是土地的处分权人,仅是土地的运用权人,但因经发包人既全部权人授权同意,承包人便可以将土地运用权进行抵押。财产全部权人的授权同意,应认为是抵押权利的让渡,事实上也是处分权的转让。在此种状况下,假如发生纠纷,因财产全部权人不是抵押人,而不能成为被告,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将其作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实践中应留意的是,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支机构、职能部门,既然不能作为保证人,也就不能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借款设立抵押。也就是说,当抵押人为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应受前述有关保证人的资格限制。当然,这些单位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借款设立抵押是允许的(3)出质人。出质人必需是动产质物的全部权人、质押权利凭证中的债权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的持有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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