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合同法

物权法与合同法篇一: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同曲异工之为龙源期刊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同曲异工之为冉启荣:《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30期摘要在我国,合同法与物权法同属民法范畴。民法起源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乃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意思自治为最高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合同法与物权法各立法典,又工为相系。关键词合同法物权法异曲同工作者简介:冉启荣,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10-005-02一、民法范畴的合同法与物权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民法的含义可以据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意思给出,也可以据广义和狭义的意思给出为了便于人们更好的认识和理解合同法、物权法,了解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般认为应当首先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立法体例开始作手把握。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有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构成。民法、商法在我国是作为同一个法律部门划分的,同属于私法范畴,民、商立法也比较分散,因此不能简单地把我国民商立法体例理解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离,我国既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商事统一法典。在我国,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具有准民法典的性质,仅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我国民法属于实质上的民法、狭义的民法。就其后公布的有关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物权法》,以及商事法,如:《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等,应当理解为是准民法典的补充和补缺拾遗并具有特别法的特点,它们的异曲存在并不代表真正法典意义的民商分离或者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理论界虽有过不同的观点和见解,但单从法典意义上的立法体例来讲是赞同前述观点的,对于合同法和物权法同属民法范畴而言,这也是值得肯定的。1981年12月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法共有五十七条,它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1999年3月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废止了包括《经济合同法》在内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1986年4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第五章对物权和合同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已不适应社会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日后便呼之欲出了《合同法》和《物权法》。本文所称的异曲其实就是指民法范畴的合同法和物权法各立法典,以及所规定的不同的调整对象和方法,但并非是超出了民法范畴之曲;同工之为,则是指两法之间的地位、联系与作用,是本文简述的重点。二、两法立法背景和原则宗旨篇二:浅谈物权法实施后的合同法第51条浅谈物权法实施后的合同法第51条李聪:《法制博览》20XX年第01期【摘要】《合同法》第51条,在《物权法》已经生效的前提下,其不合理性就在司法实践中变现出来,本文通过论述,提出适时修改51条,以达到基本法理的统一。【关键词】物权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通常理解为,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的,合同效力待定。如当事人取得处分权或标的物处分权人予以追认,则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合同法》制定受日本法债权意思主义的影响,在立法上采取了同一主义原则,将买卖等合同的意思表示理解为含有引发债权债务的效果意思,同时也引发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即债权与物权同时存在和发生。但笔者认为该条混淆了债权与物权。实际上订立合同时仅产生债权并不同时涉及物权的处分,所以不应将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物权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20XX年我国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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