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篇一:财政部财税(20XX)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XX年10月24日篇二:财税〔20XX〕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XX年10月24日篇三:-量赢版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XX〕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服务区域:中国大陆各地区;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业组织·业者·公民服务要素:专注法律·财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领域;服务方式:咨询协助·执行解决TEL:0182-0071-1979【鹏】;0132-6966-5239【京】;0755-3322-6049;QQ:530-570-550;MSN&MAIL:lijiangang1115@综合协调联络人:李剑刚;我们常驻:京·鹏;我们可去:中国大陆各地区—1/1—篇四: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XX〕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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