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

《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的通知〔沪房标准〔2019〕1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便利租赁当事人办事,标准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现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请遵照执行。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第一条〔目的和根据〕为标准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以下简称“网签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方法》《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关于进一步标准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看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方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进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施行看法》,制定本规定。其次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签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政策制订、监视管理。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网签备案业务下沉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网签备案业务的协调推动、监视管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住房租赁效劳中心〕负责全市网签备案业务的操作指导、用户管理和日常监管。市房屋情况信息中心负责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的建立、运营和日常维护。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住房租赁效劳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网签备案工作的日常监管和便民效劳。租赁中心、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效劳单位〞〕,根据各自权限,为租赁当事人供应网签、备案效劳。第四条〔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效劳平台,建立住房租赁根底数据库,建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与市相关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租赁中心和租赁效劳单位用法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办理网签备案。受理中心用法上海市社区事务受理信息系统办理网签备案,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对接上海市社区事务受理信息系统,供应后台支撑。第五条〔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程序〕〔一〕申请1.网签备案一体化申请:凡具备租赁合同网签条件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向租赁中心、受理中心或租赁效劳单位提出新增或注销网签备案申请;2.仅备案申请:对于具备租赁合同网签条件、但租赁效劳单位暂无备案权限的,由租赁效劳单位为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网签并出具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书,租赁任意一方当事人向租赁中心或受理中心提出新增备案申请;暂不具备租赁合同网签条件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向租赁中心或受理中心提出新增或注销备案申请。〔二〕受理租赁中心、受理中心或租赁效劳单位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尚未齐备的,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三〕网签、备案网签备案一体化申请的,租赁中心、受理中心或租赁效劳单位办理新增或注销网签,同步为租赁当事人办理新增或注销备案,打印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1〕;其中,通过租赁效劳单位办理的,租赁当事人应在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效劳平台完成实名认证、用户注册。仅备案申请的,租赁效劳单位为租赁当事人办理网签后,出具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书;由租赁中心或受理中心为租赁当事人办理新增或注销备案,打印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租赁当事人在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效劳平台完成用户注册后,可自行下载网签合同文本。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对接本市“一网通办〞后,租赁当事人可通过相关门户网站、APP等,在线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第六条〔租赁合同新增网签备案〕〔一〕租赁双方当事人向租赁中心、受理中心或租赁效劳单位提出网签备案一体化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1.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申请书〔收取原件,详见附件2〕;2.身份证明〔核验原件〕;3.住房证明〔核验原件〕。租赁双方当事人通过“一网通办〞门户网站、APP等申请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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