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97条

合同法97条篇一:释义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合同的解除首先涉及到合同的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自始未成立。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我国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我国的通说认为无溯及力。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既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标志。非继续性合同作为解除的标的,为解除有溯及力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性,还要受其他因素制约,主要受违约解除的法律性质决定。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守约方的一种救济方法。违约解除具有溯及力与这一性质相符合。第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均属于此类。租赁、借用、消费信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响应的价金,在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规定。但是,在长期的购销合同有其独特的性质,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第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的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第四,协议解除有无溯及力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谓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恢复原状义务只发生于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情况。因为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的消灭,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不存在产生恢复原状义务的余地。在原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时,除了要返还原物外,还应当补偿因返还原物所支付的费用。如果返还的是能产生孳息的物,孳息应当随主物一道返还。当原物不存在时,如原物是种类物,可以同一种类的物返还。所谓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措施。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可以和赔偿损失并存:一、协议解除可以和赔偿损失并存。赔偿的范围是: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做准备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需责任方返还给付物时,对方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需责任方返还给付物,却拒绝返还时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二、如果不可抗力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由此造成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当事人应赔偿损失。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对方为准备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需返还给付物时,对方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且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否则,责任放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三违约解除可以和赔偿损失并存。当事人一方过错地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构成赔偿责任,该责任不能因为合同的解除而不复存在。其赔偿损失的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违约方还应赔偿对方因返还给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违约方不履行返还给付物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篇二: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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