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应诉中一个必须注意的问题——谈谈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可获最佳信息原则”

反倾销应诉中一个必须注意的问题——谈谈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可获最佳信息原则”反倾销应诉中一个必须注意的问题——谈谈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可获最佳信息原则”【作者】尹立【作者简介】尹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00872【内容提要】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进口国调查当局一旦采用“可获最佳信息原则”进行裁定,对反倾销被诉企业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反倾销调查中的被控企业拒绝应诉和拒绝配合调查的行为,恰恰为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提供了援引适用“获最佳信息原则”机会,使其得以依据片面之词作出非客观非公正的裁决。企业只有积极应诉配合调查,才能排除“可获最佳信息原则”适用,才有可能争取好的结果。【摘要题】WTO法制专栏【关键词】可获最佳信息原则/反倾销应诉中图分类号:F7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409(2005)04-0042-04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国际间的经济交流和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国际间的经济贸易,既有互补互惠的一面,同时也免不了冲突和摩擦。目前,涉及反倾销的争议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企业界的重视。研究反倾销规则,研究如何在反倾销争议中最大限度地保护我们的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不仅是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个紧迫的实际问题。值得指出的是,1995年正式生效的WTO反倾销协议在其调查程序的规则中,正式吸收并确立了“可获最佳信息原则”[1]。“可获最佳信息原则”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应用,对反倾销被诉企业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对于我们“走出去”的企业来说,特别是对于面临反倾销指控的被诉企业来说,了解这一原则设立的目的、适用条件、以及适用后对被诉企业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而积极应诉和配合反倾销调查,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一、“可获最佳信息原则”设立的作用“可获最佳信息原则”,英文为BestInformationAvailable,又称BIA原则,是指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如果反倾销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拒绝与反倾销调查当局配合,不允许反倾销调查当局使用必要的所需信息,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未向调查当局提供必要的所需信息,或者严重妨碍反倾销调查的进行,反倾销调查当局可以通过其它渠道获得事实和数据,并以此为根据,作出反倾销的初裁和最终裁定[2],而且不论这些事实和数据是否对被诉方有利。所谓“利害关系方”,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第6.11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反倾销案件中的被指控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以及进口商,但同时也包括相同产品生产商、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同行业协会或商会;出口国政府;以及进口国中相同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国境内生产同类产品的行业协会或商会。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包括被诉方在内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是否配合反倾销调查当局进行调查,是否向反倾销调查当局提供有关信息,完全是建立在当事方自愿原则基础之上的,而且反倾销调查当局无权强迫被诉方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有很多被诉方拒不应诉,拒绝配合调查,拒绝提供有关的必要信息和数据,试图阻挠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开展和进行。确立“可获最佳信息原则”的目的之一,是要有效地防止利害关系人不配合反倾销调查,从而保护进口国相同产业的合理利益。确立“可获最佳信息原则”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起到一个法律规范的警示作用,警告被诉方如若不配合调查,其结果会更加糟糕。正像WTO反倾销协议附件2的第7条规定的那样:如果利害关系方不配合调查,使调查当局不能获得有关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只会导致比积极配合更为不利的结果。事实上,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在WTO反倾销协议诞生之前,就早已在其反倾销国内立法与实践中广泛采用了“可获最佳信息原则”。WTO反倾销协议中“可获最佳信息原则”的确立,进一步为各国在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中使用“可获最佳信息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二、“可获最佳信息原则”的适用条件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不配合调查、不合作行为,从而导致调查当局有权援引“可获最佳信息原则”,依据从其它渠道获得的信息作出反倾销裁定呢?在这个问题上,WTO反倾销协议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可获最佳信息原则”的适用条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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