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法第三条篇一: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合理性及价值取向龙源期刊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合理性及价值取向齐玉洁:《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34期摘要《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该法条不仅徒然增添合同无效的机会,而且与相关民法制度相抵牾,也不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应运而生,在无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其第三条将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对无权处分理论构建和审判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对比《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保障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协调统一,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体现了我国民法从保护静的安全到保护动的安全的价值取向;该条规定体现了极大的创造性和能动性,是我国民事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值得大力肯定。关键词合同法司法解释无权处分作者简介:齐玉洁,华东政法大学20XX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12-067-02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总结了合同法实施以来十多年的民事裁判经验,创设了若干解释规则。其中第3条规定①颠覆了《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则,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这无疑对民事裁判实务和民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针对这一重大变革,笔者力图对其立法理由及背后体现的价值取向问题进行一定的阐释,以期能更好对该条解释予以理解和适用。一、《合同法》第51条的评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通说认为,该条规定确立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则,即出卖人无权处分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权利人予以追认或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反之自始无效。该法条对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不仅徒然增添合同无效的机会,而且与相关民法制度相抵牾,具体而言表现为:(一)与相关法律制度存在冲突,不利于内在法律体系的协调篇二:合同法如何规定合同形式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XX合同法如何规定合同形式核心内容:合同法如何规定合同形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签订合同,或者口头形式来订立合同。而法律法规规定一般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时候,合同当事人要采用书面形式。接下来法律快车xx为您详细介绍。《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释义」本条是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并没有提出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应当说对于合同形式采取的是不要式原则,一般地不作特殊要求,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属例外情形。但是,我国现行的三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有关合同的规定一般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如经济中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技术合同法第九条规定:“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航次租船、船舶租用(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海上拖航合同都应当以书面订立。其他法律对具体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还有:劳动法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法第三条以及担保法第十三条等等。我国参加国际公约,也往往对公约中不限定合同形式的规定予以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认定其为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确认无效”。由于我国法律在对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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