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条文释义

《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条文释义《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规定》条文释义陈纪忠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精确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条文释义】指明《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法律根据。由于《规定》仅就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作规定,因此,《规定》的法律根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涉外海商合同和涉外航空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定》未明确予以排除,即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没有特殊规定的,《规定》亦可以适用。第一条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是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的范围。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那么自主协议选择的法律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最亲密联络原那么确定的法律应当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即在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不允许反致或转致〔《解答》即是这种看法〕。这是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及国际条约全都认可的。例如1980年欧共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罗马公约第十五条规定,凡适用本公约确定的任何国家的法律意即适用该国现行的法律规章而非适用其国际私法规章。对于程序法问题,通行的国际私法理论认为程序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亦是不允许当事人进展选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八条称:“本法规定应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有效的民商事实体法律,不包括冲突规章。〞第十八条称:“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本条规定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和大局部国家的法律适用原那么相全都。至于“证据安排规章〞,属于传统理论认为的程序问题中的特别问题。程序法是否包括“证据安排规章〞目前在国际私法理论界尚有争议,不少证据安排规章的确规定在实体法中。对于“证据安排规章〞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可以留在司法理论中去处理,假如规定于程序法中,那么当事人不能选择适用;假如规定于实体法中,那么可以适用,而不必去排除适用。另外,“证据安排规章〞更多地会在侵权案件中适用,对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不大。其次条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合同争议的范围。司法理论中,有对合同争议的范围存在争辩的状况,而当事人在争议解决条款〔管辖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中并不会对合同争议的详细内容作商定,仅仅笼统地表述为“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等。本条对合同争议的范围作了具体的规定,实际是从合同设立到合同终止的全部与合同有关系的内容,详细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次章至第七章的小标题,这样表述不至于有遗漏,与现行法律规定亦全都。第三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展。【条文释义】本条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法律选择方式通常有两种: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明示选择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或争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者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通行的做法是在合同中商定了法律适用条款。由于明示选择透亮度强,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表示简单确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采纳明示选择法律的方式。默示选择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选择合同的准据法的状况下,由法官依据当事人缔约行为或者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该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的支配。对于默示选择的方式各国看法不尽一样,有的否认,有的成认,有的有限度地成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一百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专家稿第五十八条〕亦采纳明示选择方式。司法理论中,对于法律选择方式应以明示方式进展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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