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逐条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析:本条明确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或机构在招用人员时,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解析:本条明确确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具备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用人单位书面委托文件的前提下,拥有招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解析:本条对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推托或者拒绝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拒绝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不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结算劳动报酬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解析:不管由于哪一方的原因,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第2个月(第31天或者第32天,闰月除外)开始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直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为止,双倍工资的支付,最多为11个月(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参照本条例第7条解析)。如果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解析:本条规定了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个条件。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了依照本条例第6条规定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之外,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注意:这里不是次日,也就是企业必须在第364天之前采取措施来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形成。)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事实(注意这里是事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时企业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无论企业或者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都不再影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履行,未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企业不需要再支付双倍工资(本条的情况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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