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的裁判要点汇总

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共10条)1、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26号本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没有订立正式的采购合同,但是依据许继公司发给新能公司的《任务通知单》、《关于塔筒材料确认的函》(传真件)以及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双方对于加工生产塔筒(含基础环)的数量、价格、技术要求、履行时间等进行了确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加工生产塔筒(含基础环)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许继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新能公司加工制作的塔筒(含基础环),是根据许继公司提供的图纸、指定的钢材和材料、下达的生产任务及双方技术协议的要求,在许继公司监督检查下完成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双方没有对合同履行地作特别约定,也未约定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和管辖法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本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加工行为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作为合同履行地,新疆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王嘉群、孙玉德、青岛弘羽家具金属艺品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2)民申字第74-1号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根据孙玉德、青岛弘羽家具金属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是按照王嘉群的订单加工制造有关产品并交付了货物,王嘉群未支付相应货款,故依据对账单请求偿付相应款项。无论本案案由确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其履行地均在中国山东青岛,因此,一审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并无不当。王嘉群主张其个人不应担民事责任,则属于实体问题,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无关。至于对账单的问题,对账单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已经存在的合同关系对双方账务往来情况进行核对所形成的文书,并不据此形成新的法律关系,亦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3、河北电力设备厂与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3)民提字第11号本院经审理认为,(一)根据本案所涉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本案应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2008年4月18日,电力设备厂和晟安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2×25MW矸石热电厂工程制氢站系统技术协议书》(以下简称《技术协议书》)。《设备买卖合同》第二条约定,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见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技术协议书》在设备的材料、结构、性能、安装及验收等方面均提出了特殊明确的技术要求,设备的图纸亦是由电力设备厂发给晟安公司及其指定的设计院进行修改后确定的。故该设备系电力设备厂为晟安公司特殊定作,本案应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4、河北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万隆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4)民申字第282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盛德利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但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违约是侵权产生的前提,故应依合同关系性质确定案件的管辖。就本案而言,盛德利公司在向法院起诉时提供了其与万隆达公司签订的《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合同》和《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安装调试合同》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表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性质为加工承揽合同。本案万隆达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点均在珠海市金湾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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