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对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转发给广大律师

现将对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转发给广大律师,请德阳律师极极参与,讨论、举荐.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解读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解读二:【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解读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读四:【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解读五:【关于违约金(服务期、竞业禁止)】解读六:【关于违反合同赔偿金】解读七:【关于申请法院支付令】解读八:【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读九:【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读十:【关于经济补偿金】本文系从律师的视角,从实践的角度,结合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变化之处,对《劳动合同法》的重点法条作相读。其中重点法规均作特别标准,便于阅读。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之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一、关于制定规章制度【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目前实践中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制定拥有完全自主权,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向员工公示即为有效。【变化解读】一、新的《劳动合同法》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变“听取意见”为“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二、但是,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是否规章制度有效、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该法仅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也就是说规章制度仍然只是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又可能归于无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此外,对于未建立工会的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全体职工”讨论。“全体职工”如何定义?规章制度以何种方式表决?如果100个职工有1个未参与讨论或有1个不同意,规章制度是否能够通过和生效?老的规章制度未经新进员工讨论同意是否适用?我们认为,全体职工表决通过应该是过半数通过即可(参照公司表决制度)。【律师建议】为避免不必要麻烦,企业新制定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向全体职工公示,尽量制作全体职工签字认可的清单。另外,在签订员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这样既能做到“平等协商”又能做到“公开、公示”。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之二:【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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