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办法

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办法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方法第一条为了标准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住房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加快规模化、机构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进展,便利租赁当事人办理公共效劳事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进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假设干看法》〔国办发〔2016〕39号〕、《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方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进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施行看法》〔沪府办〔2017〕49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市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应按本方法规定进展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以下简称“合同网签备案〞〕。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效劳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向社会供应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效劳,建立住房租赁市场信誉体系。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合同网签备案的组织协调、监视管理。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合同网签备案的监视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市、区两级住房租赁效劳中心根据各自职责,担当企业入网认证、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租赁市场监测等效劳和管理事项。市房屋情况信息中心负责租赁平台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公安、工商、民政、规划国土资源、训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推动本部门业务系统与租赁平台互联互通,深化政务协同应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第五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各类经营主体〞〕应当在获得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应当申请办理租赁平台用户认证,获得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各类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应当参与专业训练培训。第六条各类经营主体办理平台用户认证后,六个月内不从事网签操作的,其网签功能自动失效,重新申请前方可复原。各类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用户认证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当自信息改变之日起7日内,申请办理变更认证手续。第七条各类经营主体对外出租租赁住房的,应当将房源信息上传租赁平台。其中新建租赁住房工程,应当准时向租赁平台申报、公示相关工程及房源信息。对于规模大、信誉好、具备信息化等条件的经营主体,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批量上传房源信息,符合租赁平台房源信息发布规章的,即时对外发布;其他经营主体及个人经房源核验后,可在租赁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个人发布房源信息的,还应当通过租赁平台进展实名认证。各类经营主体和个人,应当对所发布租赁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时效性负责。第八条各类经营主体达成或撮合达成住房租赁交易后,应当通过租赁平台,为租赁当事人供应签订租赁合同的网上操作效劳。出租人未托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住房的,租赁当事人可前往区住房租赁效劳中心网签租赁合同。第九条租赁当事人网签租赁合同后,应当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完善租赁平台建立,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备案。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后,租赁当事人需要纸质证明的,可以到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申领。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平台网签租赁合同的,可以到房屋所在区住房租赁效劳中心,申请集中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第十条凡适用本方法的住房租赁活动,租赁合同经网签备案后,承租人〔包括其他居住用法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申请居住证积分,申请办理人户分别人员居住登记,申请随迁子女义务训练;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按相关规定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各类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待政策。承租人向其他政府部门申请公共效劳事项,需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的,租赁平台应当向相关部门供应其网签合同信息,用于比对核实。第十一条各类经营主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市合同网签备案的各项操作规程,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展虚假交易,不得供应虚假材料。第十二条对违背本方法规定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进展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签功能,记入信誉档案,并可将其失信信息按规定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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