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篇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理解与适用龙源期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理解与适用罗西贝贝:《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27期摘要最高法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学术界对该条解释的适用范围、解释对象、立法意旨以及最高法是否越权等问题的看法出现巨大分歧。本文通过分析学术争论的焦点,将此番争论的核心问题归结于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判断。文章分析得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不仅仅局限适用于买卖合同,其规定是最高法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肯定。关键词买卖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9-068-02一、司法解释第3条问题之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7号),于20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于20XX年5月10日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此项解释文件(以下称解释)的公布和施行,无疑将对民事裁判实务乃至民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为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所特别关注。《解释》第一部分针对合同的成立及效力进行规定,其中第3条为“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在《解释》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未能准确阐发第3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的解释对象、适用范围、规范意旨及与其他法律规则之间的界分,导致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解读,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适用范围《解释》是最高法院针对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所做出的解释,那么是否就说明《解释》的内容只能适用于买卖合同呢?若不仅仅适用于买卖合同,那么是不是可以将其推广到一般性条款来适用呢?(二)解释对象《解释》第3条显然是针对合同效力的解释,《合同法》中涉及合同效力的条款分布在总则和分则中。其中,《合同法》第51条以总则的角度规定:“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一个针对所有的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合同法》第132条作为分则中买卖合同一章对于合同效力做篇二:《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之探析《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之探析[摘要]《买卖合同解释》规定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并非无效,再结合《合同法解释二》中对多重买卖合同下合同也并非无效,合同相对人可以通过主张违约来获得救济,这就承认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离。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已经不能解读这种法律理论的进化,而且在无权处分合同下物权变动中不能起到平衡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作用,因此应该采用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来解读物权变动以达到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作用。[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物权变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20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这一部新的司法解释对《合同法》中买卖合同一章进行了全面的解释。采纳了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性的观点,对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的变动模式和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便显得颇为重要。一、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论与物权变动模式的冲突《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的第一款明显是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我国立法不承认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分,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应该承认这一思路,从而肯定无权处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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