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1999-09-23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深地税发[1999]449号转发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1〕127号2011-05-0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效自2011年5月5日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51368元。深地税发〔2010〕161号(2010年5月5日)规定的免税标准相应失效。深地税发〔2011〕127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各基层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统计局今年最新提供的数据——深圳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56元,因此,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51368元(含本数),免税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161号2010-05-0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效生效日期:2010-05-05各基层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统计局今年最新提供的数据??深圳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723元,因此,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40169元(含140169元),免税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2001-09-10财政部有效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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