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虽未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但保险业务员已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的,一般应认定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但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需要等待体检结果或者投保人与保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一种意见:保险业务员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后,应经保险公司核保保险合同方能成立。在核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2、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自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保险合同约定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投保人已交付部分保险费但未交足的,应认定合同已部分生效,保险人按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除外。3、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合同中也未对投保人拖欠保险费的后果作出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拖欠保险费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可向投保人主张交纳保险费。4、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自保险费交纳之日起计算,而投保人尚未交纳保险费时,保险人以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为由主张其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之日保险合同生效,且约定有明确具体的保险责任起止时间,而投保人尚未交纳保险费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保险事故发生在合同约定保险责任期间为由主张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予以赔付保险金的行为不应作为认定变更保险合同的依据。保险人请求返还所赔付的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关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7、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事实应为保险标的重要事实,主要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等事实情况。保险人应对此负举证责任。8、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不属保险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具有决定性因果关系的,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9、对保险代理人介入的情况下,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可因代理人对其行为的影响而消灭或减弱。在需投保人亲自回答问题场合,如保险代理人对内容不明问题以自己理解或解释来确定,或对投保人在回答时所产生疑问自动加以排除的,则投保人可免责。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告知书等保险凭证并经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但能够证明代理人误导投保人的除外。三、关于免责条款及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10、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所有涉及保险人责任全部或部分免除的条款。实践中保险合同往往专门约定有独立的“责任免除条款”部分,如果对于该部分之外的条款涉及保险人责任免除内容的,也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11、保险合同关于交纳保险费之日合同生效的约定,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12、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是投保人,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形,被保险人抗辩未向其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3、保险人主张已经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14、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对免责条款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对全部免责条款及对条款的说明内容集中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附有单独制作“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认并同时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的,一般可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除非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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