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完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聚集与成长,加快实现开发区高端产业聚集的目标,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主要载体,是开发区科技创新孵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开发区科技部门是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内(含一区六园)注册、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营、纳税且运营1年以上。(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原则上占70%以上。可自主支配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房产。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三)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四)以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明确的主要方向,且符合区域的重点发展领域。孵化器主要专业领域中,在孵企业所占比例应为60%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总数之比在5%以上。(五)具备专业服务的能力,能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专业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及综合商务服务。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机构在科研仪器、设备、人才、数据等科技资源方面有密切的合作关系,能利用合作机构的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六)有孵化资金,并对在孵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七)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团队有较丰富的专业领域经验,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管理、市场等服务能力。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9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专以上学历。第六条国家、北京市科技部门已经认定的孵化器可直接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无需重新认定。第七条在孵企业的标准(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孵化器场所内注册、经营、纳税。(二)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自有产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三)企业有稳定的技术经营队伍,80%以上人员有大学以上学历。第八条孵化器毕业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一)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在孵化器内有两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度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第三章支持措施第九条鼓励各孵化器之间,孵化器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等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为企业提供服务。项目合作成功的,以年度按照为企业提供服务投入的30%给予补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十条鼓励孵化器开展创业咨询、市场策划、市场信息、市场开拓、专业管理咨询、政策资金申请、中介代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孵化器对95%以上的在孵企业提供上述服务的,给予其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十一条鼓励孵化器组织在孵企业参加国际、国内行业展览会议、学术交流等活动。对组织的上述交流活动,每年给予相关支出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十二条鼓励孵化器积极申报国家级、北京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累计最高支持100万元。第十三条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对孵化器投资的项目申请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给予优先支持;申报科技部、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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