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范文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城镇国有土地,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权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第四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六条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省、州、市、县、特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八条按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由取得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专业性评估机构进行。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地价款的行为。前款所称的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和土地开发费等。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块用途、使用年限、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区位、土地开发成本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核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制定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依法经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出让年限、土地用途和利用要求、投资开发期限、地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出让方案未经依法批准的,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议方式进行,但经营性用地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娱乐业等用地。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程序:(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依法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发布招标公告;(二)投标者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取招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评标组,进行开标、评标、决标,并在决标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四)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超过期限的,可取消其中标权,另行组织招标,已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五)中标者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应缴纳地价款总额10%的定金。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程序:(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发布拍卖公告;(二)竞投者按拍卖公告规定期限申报参加竞投,领取拍卖土地使用权有关资料,并缴纳竞投保证金;(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四)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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