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9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9号)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9号)解读背景:2022年以前,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5项)应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扣除。为更好衔接保险公司准备金从中国保监会转换为财政部的会计规定计算税前列支扣除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22年第29号,第三条规定如下:三、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保险企业在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算扣除上述各项准备金时,凡未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仍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分析:(一)按照保监会口径扣除准备金,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保险公司的税收利益巨大。2022年4月17日,《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48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保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各类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由于财政部在此之前并未规定保险企业准备金提取的会计处理办法,因此这里的“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是指按照保监会的要求提取的准备金。保监会出于监管的要求,按照“审慎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计提准备金额度较大,因此保险企业税前扣除的准备金金额也很大,享受了巨大的税收利益。(三)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公司提取准备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中国许多保险公司在内地、香港两地上市(即:A+H公司),由于A股年报按照保监会制定的精算规定进行计量,H股年报均参照或部分参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导致A+H股年报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金额不同,出现了同一个公司按照内地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公告的利润相差悬殊的情况。有鉴于此财政部经过慎重研究,在2022年8月7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1条中规定“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9号)解读背景:2022年以前,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5项)应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扣除。为更好衔接保险公司准备金从中国保监会转换为财政部的会计规定计算税前列支扣除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22年第29号,第三条规定如下:三、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保险企业在计算扣除上述各项准备金时,凡未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仍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分析:(一)按照保监会口径扣除准备金,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保险公司的税收利益巨大。2022年4月17日,《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48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保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各类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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