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马启智2007年4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要求企业直接或间接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违法增加企业负担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履行经济行政部门职责的部门(以下称企业负担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监督管理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有关禁止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执行情况;(二)受理和调查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投诉、举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三)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企业负担监管部门开展企业负担监管工作;(四)负责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财政、物价、发展和改革、审计、交通、公安、农牧、建设、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企业负担监管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或向媒体反映。新闻媒体应当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法增设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有合法依据。涉及企业的政府性基金、附加,应当以国务院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为依据。涉及企业集资的,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为依据。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对企业的检查制度,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工作部门开展的检查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检查活动由其上一级机关统一部署。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的全国性检查或者查处突发事件、查处违法案件的除外。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第十条涉及收取企业费用的部门或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二)必须按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三)必须出示收费依据,填写《交费登记卡》;(四)必须使用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应当编制全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附加项目和标准目录,并予以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正并公布。收费项目未列入目录,或者虽列入目录,但超出了规定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第十二条企业对收费项目的性质、标准、依据等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收费单位予以说明,也可以向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查询。---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归档。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抽取样品和收取费用。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管理职责变为有偿服务。行政执法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需要获得企业相关信息、资料等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第十六条禁止下列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一)无偿占有、使用企业的房地产、交通工具、无偿要...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举报”。

常见问题具体如下:

1、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多次下载吗?

      答:可以。登陆您已经付过费的账号,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免费进行多次下载。

2、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不知下载到什么地方去了?

     答:电脑端-浏览器下载列表里可以找到;手机端-文件管理或下载里可以找到。

            如以上两种方式都没有找到,请提供您的交易单号或截图及接收文档的邮箱等有效信息,发送到客服邮箱,客服经核实后,会将您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即时发到您邮箱。

注:微信交易号是以“420000”开头的28位数字;

       支付宝交易号是以“2024XXXX”交易日期开头的28位数字。

客服邮箱:

biganzikefu@outlook.com

所有的文档都被视为“模板”,用于写作参考,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

文档大部份都是可以预览的,笔杆子文库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专业性等问题提供审核和保证,请慎重购买;

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依据;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或需要我们协助,可以联系客服邮箱:

biganzikefu@outlook.com

常见问题具体如下:

1、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多次下载吗?

      答:可以。登陆您已经付过费的账号,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免费进行多次下载。

2、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不知下载到什么地方去了?

     答:电脑端-浏览器下载列表里可以找到;手机端-文件管理或下载里可以找到。

            如以上两种方式都没有找到,请提供您的交易单号或截图及接收文档的邮箱等有效信息,发送到客服邮箱,客服经核实后,会将您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即时发到您邮箱。

注:微信交易号是以“420000”开头的28位数字;

       支付宝交易号是以“2024XXXX”交易日期开头的28位数字。

笔杆子文秘
机构认证
内容提供者

为您提供优质文档,供您参考!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