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附件: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水平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组织教师企业实践,是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企业依法应当接纳职业学校教师进行实践。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和企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相关支持政策,有效推进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第三条定期到企业实践,是促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重要形式和有效举措。职业学校应当保障教师定期参加企业实践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制定具体办法,不断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第二章内容和形式第四条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第五条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第六条教师企业实践的形式,包括到企业考察观摩、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鼓励探索教师企业实践的多种实现形式。第七条教师企业实践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职业学校要会同企业结合教师专业水平制定企业实践方案,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企业实践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把企业实践收获转化为教学资源,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第三章组织与实施第八条各地要将教师企业实践工作列为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重要内容,组织教育、国资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定期研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统筹协调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第九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规划、指导、组织和监督的责任,将教师企业实践纳入教师培训规划,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教师企业实践工作,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教师企业实践的激励机制和保障体系。第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省(区、市)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总体规划和管理办法,依托现有资源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制定企业实践基地遴选条件及淘汰机制,确定教师企业实践时间折算为教师培训学时(学分)的具体标准,对各地(市)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教师企业实践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教师企业实践实施细则和鼓励支持政策,管理和组织实施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第十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积极引导支持行业内企业开展教师企业实践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对行业内企业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发挥接收教师企业实践的主体作用,积极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的企业,将其列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工作职责,完善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并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制定教师企业实践计划,按照“对口”原则提供技术性岗位(工种),解决教师企业实践必需的办公、生活条件,明确管理责任人和指导人员(师傅),实施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第十四条职业学校要做好本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划、实施计划、组织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除组织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教师企业实践外,职业学校还应自主组织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第十五条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过程中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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