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61号),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倍增计划”,构建全链条孵化服务体系,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包括围绕创业苗圃、企业孵化和加速发展等不同阶段的服务方式和新型孵化业态。苗圃阶段面向创业项目,通过专业、系统的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项目逐步成熟,直至成立企业;孵化阶段面向创业企业,通过提供场地和孵化服务,提高企业初创成活率;加速阶段面向高成长企业,通过提供扩大再生产的场地和个性化的加速服务,满足高成长企业对于空间、管理、市场、合作等方面的需求,助推企业发展壮大。新型孵化业态是指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成果转化、项目孵化和企业培育,以天使投资、创业培训、信息平台或技术平台为核心服务内容的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和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咖啡、创业媒体、创业社区、虚拟孵化器和前孵化器等。第三条孵化器应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构建“苗圃-孵化-加速”全链条的科技孵化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提供差异化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加速企业发展。第四条孵化器应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院所、风投、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提升整体服务水平。第五条广州市的孵化器实行登记、认定和绩效评价管理。孵化器的登记常年受理,办理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孵化器的认定定期组织,办理时间自申报受理截止日期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第六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孵化器的登记第七条孵化器登记应具备的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二)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服务管理部门,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三)具备商务、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培训、法律、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孵化服务功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单一苗圃阶段的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五)已入驻的孵化企业(项目)不少于10个。第八条孵化器登记需提供的材料:(一)《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三)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四)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五)孵化企业(项目)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六)开展孵化服务说明及证明材料;(七)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劳动合同、学历证明材料。第九条孵化器的登记程序:(一)申报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二)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孵化器报市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登记证书。第十条在穗的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包括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资格的孵化器自动纳入广州市孵化器的管理范围。第三章市级孵化器认定第十一条本市登记的孵化器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一)孵化器运营时间1年以上;(二)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40%(含)以上,且70%以上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已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三)孵化企业(项目)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6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孵化企业(项目)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四)入驻的孵化企业(项目)20家以上;(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六)年度毕业企业占孵化企业的5%以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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