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发布时间1989.11.08文号财会字[1989]第60号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1989〕38号文件,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1989〕39号文件,以及我部〔89〕财工字第131号和134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企业执行。附件: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抄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筹备组)。附件: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1989〕38号文件,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1989〕39号文件,以及财政部〔89〕财工字131号、134号文件的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的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会计处理原则(一)国营工业企业兼并或购买其他企业,无论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原来执行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种会计制度,应自被兼并或被出售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执行国营企业的有关会计制度。(二)国营工业企业被兼并或被出售,在被兼并或被出售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期间,仍然执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办理产权转让转移手续后,执行兼并或购买方的有关会计制度。(三)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除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外,在财产清理、评估以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应按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四)企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丧失法人资格的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应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凡兼并或购买方为单个国营企业的,会计档案应移交给兼并或购买方;凡兼并或购买方为多个国营企业或其他企业、个人的,会计档案应移交给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未丧失法人资格的,可不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二、会计处理方法第一,关于被兼并、被出售企业(以下简称产权转让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财产清理经批准确定的产权转让企业、应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编造清册,并区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固定资产的清理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借(减)记“折旧”科目,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收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借(增)记“专项存款”等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转销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折旧额,贷(增)记“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转帐,借(减)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2.流动资产的清理盘亏、毁损的产品、材料物资,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产成品”“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等科目。盘盈的产品、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没有计划成本的按估计成本),借(增)记“产成品”“原材料”等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企业清理当期如有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和待摊税金,凡可受益于以后各期的,仍应保留在“待摊费用”和“待摊税金”科目;其余部分,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待摊费用”“待摊税金”科目。企业清理当期如有尚未支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预提费用,凡需由以后各期支付的,仍应保留在“预提费用”科目,其余部分,借(减)记“预提费用”科目,贷(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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