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中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发〔2012〕24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2318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开发区项目以及跨县(区、市)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上述项目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办理。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成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组机构,以联席会议的形式,负责协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住建、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发改、法制、审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各县(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五条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晋中市房屋征收机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作出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受委托单位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第七条实施公共利益项目的法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二)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或专项规划的证明以及红线图(“四至”图);(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核实用地红线的证明;(四)其他需要具备的材料。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的旧城区改建项目还需有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有关材料。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条例对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启动征收程序。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登记情况应由被征收人确认签字,并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在此基础上,由政府组织规划、房产登记、国土等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依规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征收过程中涉及的调查登记、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第九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征收补偿方案评估确定。第十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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