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2011.12.2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王越点评:这就是国地税分设的不足,同为一省,国税有其办法,地税有其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国税完全可以上述为依据,不管是否具备真实性或有效性,只要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不允许税前扣除。也许上海好办一点,啥事都是国地税联合行动,因为是一家子嘛!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王越点评:视同销售有时并无支出,比如接受资产投资的被投资企业,但投资方需要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资产收入,而被投资方按照评估价值(货物投资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入帐,其并没有形成支出,但上述接受资产依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最好将“支出发生”改为“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王越点评:业务真实性即使不合法不有效,也不属于偷税,而业务不真实即使凭证合法或有效,也要么属于偷税,要么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上述三性是共存的关系。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王越点评:这里有个问题,如果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比如假发票、异地开具发票,甚至是收据,如果仅能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流失的流转税怎么办?比如市人事局组织的非免税培训开具了财政收据,如果以真实性允许其扣除,不从受票方方面着手,市人事局逃掉的营业税怎么办?所以说国税发[2008]80号从严掌握,有其道理。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王越点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当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其实这里的12个月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假设11月购置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等到次年12月再行调整,而是直接在汇算清缴期前全额纳税调整已提折旧,次年取得发票后再予以以前年度纳税调整。否则税务局的得累死(得计算满12月的时点)何如一刀切,汇算清缴前没发票的,别和我说什么。所以2011年第34号公告较好。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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