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99〕鲁社险字15号1999年8月30日)枣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你处《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问题的请示》(枣社险〔1999〕29号)收悉。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有比较稳定的收入,主要生活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二、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在职职工的直系亲属,是指其主要生活,依靠职工供给,符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遗腹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以及虽满16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者。4、孙子、孙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谈判思路:1、职工去世------同情,失去亲人、员工,愿意给予人道主义帮助。2、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报告,确定死亡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给家属一个交代,也给单位一个交代。3、本次事故不属于工伤。4、非因工死亡待遇。5、侵权赔偿。1、认定工伤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本次事故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不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为工伤,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但如果职工存在醉酒情形的,也不得认定为工伤。2、非因工死亡待遇。1000元的丧葬费、10个月青岛地区社平工资23790元。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需满足主要生活,依靠职工供给,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妻子:年龄、劳动能力、子女等抚养人。父母:子女等抚养人3、侵权责任。(1)、单位聚餐,本身提供福利而非工作,聚餐期间,没有人劝李师傅多多饮酒,而且同事可以证实大家反复强调量力而行,不要过多饮酒,李师傅在饮酒过程中身体也没有遭受任何侵害,没有损害后果,作为单位没有侵权行为;(2)、聚餐结束后,单位工作人员安全的将李师傅送回宿舍,且多次探望,单位没有任何侵害李师傅的行为,其死亡完全是因为自身原因造成,与单位或者其他同事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单位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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