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潜山县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办法

潜山县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办法潜山县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在潜山县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09]50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批准的我县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领域。城乡规划管理范围为城乡规划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含镇),河道管理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出租汽车管理范围为城市建成区。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是我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依法行使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权。县公安、工商、建设(规划)、环保、水利、交通、国土、房产、民政、监察、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管理委员会、天柱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县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第四条县公安局设立城市管理警察大队派驻县执法局,及时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保障城市管理执法秩序。县城市管理警察大队受县公安局和执法局的双重领导。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县执法局依法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城市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第六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集中统一由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县执法局对在城市管理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给予协助。第七条实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第八条县执法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二章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第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通报县执法局,由县执法局依法及时实施处罚。(《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搭建施工围墙、庆典舞台等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十一条县执法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县执法局及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第三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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