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界定的法律适用

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界定的法律适用张志林李善球律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继续发展,大量国有企业改制,改制后的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升,但对于这种企业中的职务犯罪如何适用法律却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难题。各地对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犯罪对象是否是国有资产,对“委派”和“从事公务”应该如何理解等诸多方面均存在争议使得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差异。本文将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及职务犯罪如何认定进行论述和探讨。一、我国法律关于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演变。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哪些人员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大体上可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1995年12月25日之前,属于法律无规定时期。这一时期,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何界定无法律规定。从1979年“刑法"止式颁布至1995年,这一时期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单独将企业(国企)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中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区分,由于当时国内企业中除极少数外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几乎是纯国有企业,且政企不分。因此,当时的法律并未对这二者进行区分。对国企中的人员是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情况直至1995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T《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在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才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才发生了变化。(二)第二阶段,1995年至1997年,这一阶段法律规定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属于国家T作人员。1995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提及企业(国企)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如何界定的问题,明确规定了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符合两个条件。即一是行使管理职权;二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身份,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具有国家干部的身份,止式列入国家干部编制序列的人员,只有这两类人可视为企业(国企)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第三阶段,1997年至2001年,这一时期法律规定企业(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视为国家工作人员。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第93条规定“木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规定奠定了企业(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界定条件。一、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从事公务是指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四)第四阶段,2001年・2010年,该阶段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界定有一个明显的重大变化,即非纯国有企业中的人员一般不视为国家工作人员o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三阶段的基础上分别以批复和纪要的形式对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1、2001年5月23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号文件)。该批复中规定:“在国有资木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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