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比较

---------------------考试---------------------------学资学习网---------------------押题------------------------------一、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国家税务总局2008-10-30出台《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存在差异的问题。本文对收入确认时间在财税及各税种之间的差异做一个比较。一、确认原则国税函[2008]875号文强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销售购物卡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会计多此条原则】;1/25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财税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规定。为什么《通知》首先明确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又不要求“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呢?这是因为一方面新税法强调的是“法人所得税”,在同一法人主体内的货物转移没有发生所有权的改变,不用再确认收入。不同的法人主体之间货物的转移发生了所有权的改变,必需确认收入。所以只要强调所有权是否改变,不必再考虑“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里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立法原则。另一方面如果将“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那么势必会让人误解为税法承认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就不用确认收入,这样是不是给别有用心的人以可趁之机?所以这里又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立法原则。例如:甲企业20xx年12月10日发出商品给乙企业市价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合同规定发货当天付款,如果乙企业20xx年12月10日发生火灾,损失严重程度甲企业不得而知,可以判断在近半年无法收回货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规定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借:发出商品800贷:库存商品800但是在申报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在附表一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附表二第14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列支800万元通过主表计算后自动调增200万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在在附表三“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200万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要在20xx年12月份确认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2/25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二、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均为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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