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篇一:财税[20XX]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80号颁布时间:20XX-7-7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便于企业执行20XX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新会计准则),协调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现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三、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四、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本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七年七月七日篇二:【财税解答】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解答】个人所得税问题20XX-12-18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提问:我公司属于连锁经营企业,各个部门都有前往分支机构稽核或外部联系业务,而且属于常规性工作内容,单位又没有公车支持外出办事,也没有太多电话提供给员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企业要求员工自己解决交通出行问题,这确实是员工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不是刻意补贴给员工的,公司按工作性质定期、定额报销交通费和通讯费,需要员工提供发票。请问:1.用票据报销的交通费和电话费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2.是否签订私车公用,私人电话公用协议就可以不交个税?3.如果可以报销,北京有没有额度限制?限额标准是多少?专家回复:1.用发票报销领取的交通及通讯补助在限额以下的部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如果签订车辆及通讯使用协议,个人取得收入属于资产租赁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金。3.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专家分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XX]116号)规定: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XX]29号)的文件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本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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