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深化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改革,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分区域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平台,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处置难、监管难问题,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与服务,实现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申报、收集、转运、利用、处置一体化服务,探索形成一套可推广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模式,防范化解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二、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布局和收集范围(一)收集试点布局。以设区的市为基本单位布局,独立建设试点收集单位,各市(地)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的分布、产生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及收集能力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情况,合理规划布局,确定本地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下称试点单位)数量和布局。鼓励利用处置单位和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参与集中收集体系建设,每个设区的市不超过2家试点单位,避免能力过剩。列入国家“十四五”“无废城市”建设的市应率先开展收集试点工作。(二)危险废物收集范围。鼓励试点单位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综合收集平台,以县(区)、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为基本单元,建立区域收集网格,将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下(含10吨)的工业企业,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燃油零售等行业,科研机构、学校、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等行业实验室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纳入收集范围。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有色金属矿等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大型企业,其年产生5吨以下的废矿物油或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可纳入收集范围。执法部门罚没的危险废物,原则上可代为收集贮存。支持废矿物油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单独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禁止收集、贮存以下危险废物:1.废铅蓄电池;2.医疗废物;3.具有爆炸性、剧毒性、反应性的危险废物;---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4.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及成分不明的危险废物;5.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6.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的,从其规定。(三)试点时间。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试点结束后执行国家新的管理规定。三、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环境管理(一)试点单位准入。试点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鼓励依托小微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开展试点,引导和支持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积极参与集中收集试点。收集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依法向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申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发的许可证及许可条件开展收集经营活动。持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许可证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并报属地市级生态环境局备案。(二)试点单位日常管理。试点单位应建设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信息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和去向等信息,并与国家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系统数据同步,实现所收集危险废物的全过程可追溯,未完成系统建设和数据同步工作的,严禁开展收集工作。试点单位要依法落实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全过程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应建成符合相关标准的贮存设施,贮存周期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期贮存的,需报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合理规划收集路线,拼车运输,鼓励收集后直接转运至利用处置单位。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收集前应通过产生、资料查阅、检测分析等手段明确收集对象的组成成分和危险特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环境安全。(三)拓展试点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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