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表日期:2008年10月10日【编辑录入:高新处】赣科发[2008]5号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南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已按原认定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然有效,但在按本《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过期的须按本《高新技术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新认定。3、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度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十月八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登录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网站阅览)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西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并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后的居民企业。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始终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依据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第二章组织第六条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全省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事项。第七条省领导小组下设: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高企认定办公室”)。高企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企认定办公室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高企认定办公室成员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相关业务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受理全省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后的企业;(二)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三)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四)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省领导小组研究处理;(五)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六)向省领导小组提交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度工作报告。(七)承办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条件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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