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全面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条例》的立法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条例》对于保障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全面宣传、认真执行《条例》,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做好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明确主体,理清职责,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工作委托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承担(加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牌子)。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市政府可以确定相关区、市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加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牌子)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三)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工商、税务、监察、财政、审计、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三、严格程序,强化监督,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一)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和公有房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拟征收范围公布后暂停办理房屋产权分割、分立承租手续;按《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撤销,房屋征收时不予补偿。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和公有房屋管理单位要按照《条例》精神制定、完善产权分割和分立承租的相关制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区政府公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将经过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市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区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有变动,区政府应将公众意见和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后再进行公布。(三)区、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实施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四)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将以下与房屋征收决定相关的材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1.审查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2.补偿房源材料;3.货币补偿资金存储证明;4.备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其他需要提报的资料。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后,由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并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宣传、解释工作。(五)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定期公布全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供房屋征收当事人选择。四、完善政策,明确标准,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顺利实施(一)征收市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5%的奖励,可按照“征一购一”的原则购买住房,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被征收人重新购买住房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完成30日内,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明细等信息资料报税务部门。(二)本市市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1.征收住宅房屋(1)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200元计发。(2)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房屋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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