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原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以下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生产之前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第三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自治区区域内任一企业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需要注明在自治区范围内所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第四条企业开展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备案企业标准,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第五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二)一式八份;(四)企业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身份证明。企业标准由主管领导签署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六)企业标准审定纪要(一式两份)。上述材料中涉及原件的核查后退还企业。企业应当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六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备案;(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第七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理的企业标准的核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备案号和加盖备案章。第八条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备案号编排格式为:65(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备案章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第九条备案的企业标准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第十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企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详细说明;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一)企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1、概要说明任务、食品性能特点、企业标准起草过程等有关情况;2、企业标准编制原则。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及贯彻执行情况;3、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中所进行的必要的验证情况;4、实施企业标准的设备和人员等方面的说明。(二)企业标准比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2、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3、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第十一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报送必要的产品验证报告、产品配方(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参数和需要限定产品使用范围及用量的产品标签等资料。第十二条企业标准审定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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