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石家庄海关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8、已认定为市(扩权县)或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第六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1、企业向设区市(扩权县)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五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同级税务局。3、省直有关部门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名单抄报同级国家、地方税务局。4、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5、依据初评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6、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七条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对认定结果(含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予以公布。第九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章评价第十条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第十一条评价程序:1、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5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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