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的规定,加强对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二条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审、复审、复核工作。(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三)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第三条认定小组下设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由---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认定小组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开展辅助工作。认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专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材料进行评审。(二)负责提供经专家评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材料,组织召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会。(三)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业务范围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第五条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五)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准备如下申报材料:(一)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提纲如下:1.企业的基本情况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3.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或省级商务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管部门审核登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7.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四)企业管理章程。(五)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六)经具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七)由市科委下属的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证明。(八)由市商务委出具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合同执行额登记证明。(九)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十)企业技术实力或研发能力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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