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以下企业:(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二)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三)其他科技创新企业。第三条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一)股权奖励,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二)股权出售,即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三)股票期权,即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第四条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专业特色明显,市场定位清晰。(二)产权明晰,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三)具有企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四)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2%以上,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五)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六)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第六条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股东的利益,并接受本级财政、科技部门的监督。激励对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企业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激励对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应当对企业损失予以一定的赔偿,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七条企业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二章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第八条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除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获批日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补助直接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第九条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对象,除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外,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技术人员。企业引进的“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北京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人才,教育部授聘的长江学者,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其参与企业股权激励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作年限限制。第十条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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