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办法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告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对象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是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开展关联企业税务管理的工作规范,主要适用于关联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第二章关联企业税务管理模式第四条为积累特别纳税调整资料,准确掌握避税嫌疑企业,保证特别纳税调整和跟踪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实行省、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化管理和县(区)国家税务局基础管理的模式。第五条省国家税务局专业化管理是指导和检查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化管理和县(区)国家税务局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全省行业信息资料库、全省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台帐。第六条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化管理是落实省国家税务局专业化管理,指导和检查县(区)国家税务局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市级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台帐,落实避税嫌疑企业等基础工作。第七条县(区)国家税务局基础管理是辅导、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报送和提供相关资料的法定义务,自觉遵从税法的规定,全面申报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收集整理关联企业基础信息资料,对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管;审核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进行企业关联关系认定、关联交易类型判定、年度关联交易认定;开展同期资料管理;建立和完善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台帐;进行企业关联交易分析和避税嫌疑企业筛选以及涉及跟踪管理的相关基础性工作。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等。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关联企业信息采集人员和职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受理税务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受理日期,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第十一条关联企业信息采集职责应包括关联企业认定标准、关联交易类型、关联交易额的认定、对外投资情况、对外支付款项情况等企业基础信息资料的申报、审核认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CTAIS系统录入、结果送达等内容的管理要求,统一分析处理方法,达到准确采集关联企业信息的工作目标。第十二条关联企业认定标准。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关系的,构成关联企业:(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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